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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行业发展情况和机构基本功能定位
(一)行业发展情况
金融租赁业于20世纪50年代起源于美国,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与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等并列的重要投融资方式。在我国,金融租赁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我国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成立于1986年。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要提升专业化水平,差异化发展,根据自身资源优势找准细分市场定位,并支持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随着行业的发展,各金融租赁公司将逐步完成向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的过渡。
(二)功能定位
金融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核心业务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六)同业拆借;(七)向金融机构借款;(八)境外借款;(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十)经济咨询。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发行债券;(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三)资产证券化;(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一)资产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接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及联合租赁等几种方式。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
(二)负债业务
1.接受承租人租赁保证金
2.吸收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3.同业拆入
4.向金融机构借款
5.境外借款
6.发行金融债券
(三)其他业务
1.资产证券化
2.转让或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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