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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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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法
【知识点】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1
大纲要求
1.掌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概念、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2.了解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3.熟悉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4.掌握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
5.掌握基金财产债权债务独立性的意义
6.熟悉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
7.熟悉公募基金运作的方式
8.掌握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的要求
9.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
10.了解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备案要求
11.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法规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
《证券投资基金法》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及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基本法律,在证券投资基金领域具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相当于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小“宪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三个方面:
1.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2.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由相关法律、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共同组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正常运行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也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提供了制度依据。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权利与职责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概念(掌握)
1.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出资人,是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的受益人。
(2)基金管理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及运作的机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
(3)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中承担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交易监督、会计核算等职责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2.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应当由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依法订立基金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基金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产生约束力。
【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既是基金合同的主体,也是基金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掌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除上述权利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职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2)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除上述职权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职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的职权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人员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议事规则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基金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4)提请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除上述职权以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还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行使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