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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贴现与保证

日期: 2020-06-22 10:36:02 作者: 李明杰

【主要内容】

商业汇票的贴现与保证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商业汇票的贴现(★★)

1. 什么是贴现?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融通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提示1】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须、也不能办理贴现。

【提示2】贴现的本质是将远期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本质上是一种票据背书转让行为,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2. 办理贴现的条件

(1)票据未到期;

(2)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3)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 登记信息查询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并在确认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后,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贴现申请人无须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信息不存在或者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4. 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考点:商业汇票的保证(★★)

1. 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 票据保证行为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保证”字样、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2)相对记载事项

①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保证日期

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 附条件保证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有效)。

【相关链接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相关链接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相关链接3】出票时应当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否则票据无效。

4. 保证责任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 保证人的追索权

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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